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十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十二號
- 原告
- 勁豐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下午十六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弘仁
~B法院書記官 謝玲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十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下午十六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弘仁
~B法院書記官 謝玲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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