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豪健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精良律師
- 被上訴人
- 聖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水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水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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