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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豪健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被上訴人
聖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水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黃義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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