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0七九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0七九號

原告
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萬商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志通

~B書記官 林文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