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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原   告 遠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上訴人 原   告 遠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八十八年訴字第 三八三號),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玖拾萬貳仟柒佰 貳拾壹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得以郵滙並連同本裁定一併郵寄),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何志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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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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