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原 告 遠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三號 上訴人 原 告 遠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八十八年訴字第 三八三號),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壹佰陸拾肆元,折合銀元玖拾萬貳仟柒佰 貳拾壹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得以郵滙並連同本裁定一併郵寄),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何志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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