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八號
- 被上訴人
- 偉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碧蓮
- 訴訟代理人
- 蕭有廷
右當事人與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甲○○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二十日本院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小字第一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折合銀圓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佰柒拾壹元。惟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
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貳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李端季~B法 官 陳秋錦~B法 官 胡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