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順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潘正雄律師
高思大律師
李郁芬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聲請人公司之重整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徵詢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等事項為調查後,並報告法院,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為公司重整,業經本院受理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之必要,而黃鴻隆會計師目前為執業會計師,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且非聲請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有擔任公司重整事件檢查人之經歷(本院八十六年度整字第一號公司重整事件),爰選任其為本件公司重整事件檢查人,依據前開法條規定事項對聲請人公司進行調查。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李 福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