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丑○○
- 送達代收人
- 丑○○
- 被告
- 震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特別代理人
- 癸○○
- 被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辛○○
子○○
乙○○○
丁○○
甲○○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零叁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林錦達、己○○、辛○○、子○○、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立保證書,向原告連帶保證被告震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東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及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為限額,約明與被告震東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震東公司邀同被告林錦達、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六筆,總計四百四十八萬元,各筆借款期限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五五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屆清償期後,被告震東公司尚積欠原告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又被告林錦達已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死亡,而被告乙○○○、丙○○、丁○○、戊○○、甲○○為其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渠等就被告林錦達生前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併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保證書影本、借據影本、貸款利息收回紀錄影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林錦達、己○○、辛○○、子○○、癸○○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立保證書,向原告連帶保證被告震東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及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一千萬元為限額,約明與被告震東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震東公司邀同被告林錦達、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六筆,總計四百四十八萬元,各筆借款期限如附表二所示,約定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五五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被告震東公司尚積欠原告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債務人林錦達已於起訴前即八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死亡,被告乙○○○、丙○○、丁○○、戊○○、甲○○為其繼承人,依繼承之法則,渠等就林錦達生前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被告震東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林錦達,其死亡後,本院指定被告癸○○為震東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保證書影本、借據影本、貸款利息收回紀錄影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核與事實相符,被告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暨繼承之法則,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四百零三萬九千九百七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義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元)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逾期六個月以上
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1、804,388 83.8.4起至 9.055% 88.9.5起至89.3.5 89.3.6起至清清償日
清償日止
2、1,206,582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3、292,177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4、438,265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5、519,426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6、779,138 同右 同右 同右 同右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
借款金額(元) 借款日 到期日 未償還金額(元)
1、892,000 87.12.11 88.6.8 804,388
2、1,338,000 87.12.11 88.6.8 1,206,582
3、324,000 88.1.18 88.7.15 292,177
4、486,000 88.1.18 88.7.15 438,265
5、576,000 88.1.29 88.7.27 519,426
6、864,000 88.1.29 88.7.27 77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