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一號
- 原告
- 都城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精良律師
- 被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肆拾壹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肆仟肆佰元,折合銀元伍拾叁
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
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伍佰肆拾壹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零叁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義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