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 原告
- 名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甘龍強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農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肆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仟叁
佰玖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拾叁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
折合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依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重建企字第
一九六五六號函說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各條文中涉有關「災區居民」之規定
者,均係為震災個人受災者所涉相關救助、優惠等各項重建措施所為規定。換言之,
所稱「災區居民」者,係以「自然人」為協助重建對象,故該條例第七十二條之相關
立法原意不包括「法人團體」在內,附此敘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