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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委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和美鎮月眉里北明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四十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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