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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八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八號

被上訴人
偉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碧蓮
訴訟代理人
蕭有廷

右當事人與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甲○○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二十日本院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小字第一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折合銀圓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佰柒拾壹元。惟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

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貳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李端季~B法 官 陳秋錦~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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