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四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州
- 送達代收人
- 趙至謙
- 被告
- 多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津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端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