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上 訴 人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壹 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零伍佰伍拾玖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伍拾 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叁佰柒拾柒元,並應預繳送達郵費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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