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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八日裁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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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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