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八日裁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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