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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
岱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焰彬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世良運動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里○○路一0五
法定代理人
許世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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