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岱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焰彬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世良運動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里○○路一0五 法定代理人 許世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 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