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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住

  • 原告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福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五股工業區○○○路一0六巷六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林瑩瑾   住 被   告 福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二三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林瑩瑾住同右」;另 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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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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