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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送達代收人
甲○○ 住
被告
原新織帶有限公司 住彰化縣芬園鄉縣○村○○路○段三五九巷一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己○ 住

        丁○    住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編號三金額「十九萬五千七百九十一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九萬五千七百九十三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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