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送達代收人
- 甲○○ 住
- 被告
- 原新織帶有限公司 住彰化縣芬園鄉縣○村○○路○段三五九巷一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
- 被告
- 己○ 住
丁○ 住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編號三金額「十九萬五千七百九十一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十九萬五千七百九十三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