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純
- 法定代理人
- 周慶雄
- 訴訟代理人
- 莊亨嘉
- 送達代收人
- 林弘鈞
- 被告
- 銓豐磚造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顧清彩 住
- 被告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端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