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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一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一號

原告
都城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被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肆拾壹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肆仟肆佰元,折合銀元伍拾叁

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

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伍佰肆拾壹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零叁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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