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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

原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億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兼左二人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乙○ 住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主張被告億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億富公司)邀同被告丁○○、乙○、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如逾期償付本息,除應依上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月以內,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月者,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之利益,詎被告億富公司僅清償本金八十七萬五千元並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止,尚欠本金二百六十二萬五千元,為此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

三、證據:借據一紙、授信約定書四份、授信保證書一份等影本、戶籍謄本三份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借據、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上被告等之簽名與印章均屬真正,惟被告現無力清償。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授信保證書為證,復為被告所是認,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借款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倩玲

~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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