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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名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彰化縣農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肆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圓壹仟叁

佰玖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拾叁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

折合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依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九十》重建企字第

一九六五六號函說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各條文中涉有關「災區居民」之規定

者,均係為震災個人受災者所涉相關救助、優惠等各項重建措施所為規定。換言之,

所稱「災區居民」者,係以「自然人」為協助重建對象,故該條例第七十二條之相關

立法原意不包括「法人團體」在內,附此敘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倩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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