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委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和美鎮月眉里北明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武忠森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四十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義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