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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六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鴻汰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肆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給付時得按原告銀行當日牌告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為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為被告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等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鴻汰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九日,邀被告丙○○、甲○○及訴外人吳長信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額度為美金二十五萬元,期間自八十七年六月九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九日止,依契約第二條規定,由立約人鴻汰實業有限公司出具開發信用狀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原告支付每筆信用狀之款項,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對每筆信用狀開發申請書等文件所列之金額及其所生之利息、費用,均予承認,並得以國外代理銀行之通知或其他相關文件為憑證,而對每筆遠期信用狀款項到期時應立即清償,如立約人未立即清償,應按還款日原告牌告外幣貸款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九‧八二五計付本息,並自應清償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且按給付時原告當日牌告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或以外匯清償。詎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陸續到期未依約定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連線作業通用查詢通知單、客戶別短放進押明細表、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等各一件、授信約定書三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六件、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六件(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乙、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連線作業通用查詢通知單、客戶別短放進押明細表、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等各一件、授信約定書三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影本六件、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六件等為證,被告等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原告依融資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二十四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給付時得按原告銀行當日牌告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為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准被告等於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弘仁

~B法院書記官 謝玲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表                        │
  ├─┬───────┬───┬──────┬──────────────┤
  │編│債 權 金 額│利率 │      │違約金起訖日期之計算    │
  │ │       │   │ 起 息 日 期├──────┬───────┤
  │ │(單位:美金)│   │      │六個月以內按│六個月以上按上│
  │號│       │年息 │      │上開率加一成│開利率加二成 │
  ├─┼───────┼───┼──────┼──────┼───────┤
 │ │       │   │年月日│ 1  │年7月日 │
  │1│    36,148元 │8.25% │      │ 年 月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7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年2月日│ 3  │年9月日 │
  │2│   46,330元  │8.25% │      │ 年 月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9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年3月1日│ 4 2 │年月2日 │
  │3│   56,580元  │8.25% │      │ 年 月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年3月5日│ 4 6 │年月6日 │
  │4│   20.008元  │8.25% │      │ 年 月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5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年3月日│ 4  │年月日 │
  │5│   62,566元  │8.25% │      │ 年 月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年3月日│ 4  │年月日 │
  │6│   18,368元  │8.25% │      │ 年 月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合計金額美金二十四萬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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