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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
台灣連興綿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招明 住
被告
合榮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十三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萬以安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十三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合榮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六號十三樓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秋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蒼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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