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 原告
- 台灣連興綿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招明 住
- 被告
- 合榮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十三樓之二
- 法定代理人
- 萬以安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十三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合榮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六號十三樓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秋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