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
- 原告
- 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告
- 光榮營造有限公司
- 兼右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柒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光榮營造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八十七年七月四日及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邀同被告乙○○、甲○○、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筆合計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二十九萬元,約定之利率、借款期限及違約金分別如附表所示,被告應按月繳付本息,如不按月償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如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一成計算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二成計算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各筆借款皆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其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總計本金九百七十一萬一千四百六十七元。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仍不清償,其等應連帶負清償之責,爰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四件、約定書一件、保證書一件(以上均影本)及戶籍謄本三件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四件、約定書一件及保證書一件等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 千 黛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金額 │債權餘額 │借款期限│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之計算 │ ├──┼──────┼──────┼────┼───┼──────┼──────────────┤ │ │ │ │86.12.16│ │87年8月16 日│自87年 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 │ 0000000元 │ 0000000元 │ 至 │9.25%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 │ │ │ │ │ │ │按上開利率計│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 │ │ │ │ │87.12.16│ │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86.12.16│ │88年4月5日 │自88年 5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 0000000元│ 0000000元│ 至 │9.25%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 │ │ │ │ │ │ │按上開利率計│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 │ │ │ │87.12.16│ │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87.07.04│ │88年9月14日 │自88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 720000元│ 61000元│ 至 │9.85%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 │ │ │ │ │ │ │按上開利率計│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 │ │ │ │ │87.09.17│ │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87.08.13│ │88年9月14日 │自88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 0000000元│ 445000元│ 至 │9.85%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 │ │ │ │ │87.11.17│ │按上開利率計│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 │ │ │ │ │ │ │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依上│ │ │ │ │ │ │ │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