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0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杜澤民 被 告 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端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李垂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