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聲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
- 法定代理人
- 張蒼波
- 相對人
- 毅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仕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相對人欄中關於「毅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毅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