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 聲請人
- 世晉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國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撤回假扣押聲請,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惟查:聲請人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中國湖營造有限公司之信函固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有存證信函信封可憑,然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送達結果,係「其母拒領」而遭退回,並非「遷移不明」,,有證信函信封可憑,故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