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 聲 請 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心分行
- 法 定代理 人
- 戊○○
- 送達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 對 人
- 丁○○
-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0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正禧
計算書:┌───────────┬────────────┐│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 │├───────────┼────────────┤│一審郵費(送達費用) │伍佰伍拾玖元 │├───────────┼────────────┤│本件程序費(送達費用)│壹佰柒拾元 │├───────────┼────────────┤│合計 │貳拾萬零柒佰貳拾玖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