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戊○○、己○○
- 原告午○○
- 被告向陽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辰○○、新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午 ○ ○ 巳 ○ ○ 居 庚 ○ ○ 居 辛 ○ ○ 居 癸 ○ ○ 丙 ○ ○ 居 丁 ○ ○ 居 乙 ○ ○ 居 寅 ○ ○ 子 ○ ○ 居 甲 ○ ○ 居 壬 ○ ○ 居 丑 ○ ○ 居 右 十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楊 振 芳 律師 被 告 向陽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街十四之四號一樓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戊 ○ ○ 被 告 辰 ○ ○ 訴訟代理人 周 春 霖 律師 被 告 新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己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 崇 欽 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 俊 彥 律師 被 告 卯 ○ ○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九之一號四樓之二 訴訟代理人 吳 榮 昌 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 心 怡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文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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