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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告
大自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熏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言詞辯論時,同意將原告所有之汽車修理費用送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被告並聲請再通知證人呂定台,為闡明訴訟關係及調查證據,本件自應認有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金灶~B法官 陳瑞水~B法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  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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