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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告
潮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金景山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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