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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

反訴原告
友廣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請求損害賠等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肆

仟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林  金  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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