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 被告
- 吉隆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
肆拾萬零叁仟捌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萬零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裁判費銀
元貳萬柒仟零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余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