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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0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澳洲皇冠集團公司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澳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均按給付時外匯交易中心牌告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澳幣伍拾肆萬叁仟元或等值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澳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九九一年)一月間,在原告所設立在澳洲維多利亞省墨爾本市之遊戲娛樂賭場消費遊玩,並簽署借據向原告支借現金以換取籌碼,供被告娛樂遊戲之用,被告尚欠原告澳幣一百六十二萬九千元未清償,原告曾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函催被告清償,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委託律師回函允為清償,被告自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起即負遲延責任。

(二)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涉外民事法律事用法第六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既未對準據法有特別約定,國籍亦不同,系爭債之關係準據法應依行為地法即澳洲維多利亞省法。

(三)依澳洲維多利亞省法,原告係澳洲維多利亞省合法之遊戲娛樂賭場經營者,在該合法經營之賭場所生賭債,係合法且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被告年近六十,為閱歷豐富,有充分辨識能力之完全行為能力人,既於自由意識下於澳洲維多利亞省簽署借據,自應尊重行為地之法律秩序,受該地法律規範,因此適用該外國法之結果,與我國公序良俗不相違背,為此依兩造在澳洲維多利亞省所訂立之契約關係提起本訴。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固曾於原告所設立之娛樂遊戲場所賭博,但係以領取籌碼當賭具之方式簽賭,並未向原告支借現金,於賭畢結算時,因賭輸澳幣一百六十二萬九千元而簽署賭債證明即系爭文書,並非借據,原告主張被告簽署借據向其支借現金以換取籌碼,與事實不符。

(二)賭博行為有悖於我國公序良俗,刑法上為犯罪,民法上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為無效,又依涉外民事法律事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本件澳洲法律既與我國公序良俗有悖,自不能適用。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澳洲維多利亞省原告合法經營之遊戲娛樂賭場借款賭博,積欠澳幣一百六十二萬九千元,原告曾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函催被告清償,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委託律師回函允為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被告簽署上載明同意清償澳幣一百六十二萬九千元之文書(下稱系爭文書)、澳洲維多利亞省墨爾本市大律師愛德華.伍德之宣誓書、律師函二件等件為證,被告亦自認前往賭博賭輸澳幣一百六十二萬九千元而簽署賭債證明等情,堪信原告此部份主張為真實。

二、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涉外民事法律事用法第六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未對準據法有特別約定,國籍亦不同等情,被告對此亦不爭執,依上述規定,系爭債之關係準據法應依行為地法即澳洲維多利亞省法,先此敘明。

三、又按金錢之消費借貸,當事人雙方非不得同意價值相當於約定借貸金額之物,代替金錢之交付,即以此替代以具要物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簽署借據向原告支借現金以換取籌碼用以在原告合法經營之賭場遊戲娛樂等情,被告亦自認於原告所設立之娛樂遊戲場所領取籌碼用以賭博,並簽署系爭文書等情,而系爭文書載明被告同意清償澳幣一百六十二萬九千元,足見被告應係在原告所經營之賭場賭博時,向原告借款參賭,由原告交付價值相當之籌碼,供被告賭博,該籌碼在該賭場即屬「價值相當於約定借貸金額之物」,兩造顯係同意以該價值相當之籌碼,代替金錢之交付,以此替代以具要物性,被告抗辯稱未有金錢交付而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等語,不可採納,原告主張兩造間具有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可堪採信。另賭博行為固為我國法令所禁止,卻為澳洲維多利亞省之法律所允許,且無違法性可言,此乃公眾周知之事實,並有上述澳洲維多利亞省墨爾本市大律師愛德華.伍德之宣誓書為證,兩造因具有遊樂性質之賭博行為所生之債之關係,既應適用澳洲維多利亞省之法律,則被告以賭債非債否認借款債務存在,即無足取。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固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惟該條係指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我國公序良俗有所違背而言,並非以外國法本身之規定作為評價之對象(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年近六十歲,已先行將賭資匯至原告在台灣之辦事處而參賭,此據被告自認,被告應具有相當資力,顯有充足之社會閱歷及經驗,並明知在澳洲維多利亞省遊樂性之賭博,係大眾所認知為不具違法性而為法律所允許之行為,其在該地遊樂賭博,為尊重行為地之秩序,自應受該地法律規範,該外國法之適用結果,核與我國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不相違背,適用澳洲維多利亞省法律之結果,該債權並非無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在澳洲維多利亞省所訂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澳幣一百六十二萬九千元及自催告遲延日即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宣告: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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