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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高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煌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弘仁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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