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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
帆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被上訴人
耐特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法官 鄭舜元~B法官 李進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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