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上訴人 粘德雄即嘉展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法 官 廖國佑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