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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粘德雄即嘉展工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上訴人  粘德雄即嘉展工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法   官 廖國佑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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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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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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