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九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年度促字第九0號
- 上訴人
- 府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端季
~B書記官 梁永蒼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