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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請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
法定代理人
張蒼波
相對人
毅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相對人欄中關於「毅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毅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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