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積欠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柒 元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 人收取下列費用︰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 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以自用自足為原則,由 各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擬訂,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請經濟部核 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者,應報請直轄巿或 縣(巿)政府核定。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之費率,得按各使用人排入之廢水量及 水質,訂定差別級距。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 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 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共計三個月,合計新台幣 (下同)二萬三千四百八十七元,業經聲請人定期催 告,相對人仍不給付等語,並據其提出催告函 (含郵政回執)影本三件、欠繳維 護費明細表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聲請人據此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上開維謢費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文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