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聲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訴訟代理人 丘慶智 送達代收人 張素丹 相 對 人 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郎 右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繳納之維護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設置之管理機構, 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㈠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㈡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㈢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以自用自足為原 則,由各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擬訂,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請經 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者,應報請直 轄巿或縣(巿)政府核定」、「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之費率,得按各使用人排入 之廢水量及水質,訂定差別級距」、「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 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 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共計三 個月,每個月新台幣(下同)三千八百二十四元,合計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二元, 業經聲請人定期催告,相對人仍拒不給付等語,並提出催告函、郵政回執等影本 及欠繳維護費明細表各一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