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六號 聲 請 人 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相 對 人 唐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理珠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九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可 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共肆張(存單號碼:G0000000、G0000000、G000 0000 、G0000000號),共計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四年裁全字第七九一號民事假處分裁定 ,依法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八十四年存字第六三九號),對相對人執行假處分 (八十四年執全字第四七八號),後因定存單到期,聲請人又聲請變換提存物, 提供台灣省合作金庫彰化支庫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共 肆張(存單號碼:G0000000、G0000000、G0000000、G0000000號),共計肆拾萬 元,並以本院八十八度存字第九七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 處分之聲請,並獲本院准許在案,致該假處分事件已訴訟終結,聲請人並定二十 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業經提出提存書 、本院假處分裁定、執行命令、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等為證,復經調取本院八十四年度執全字第四七八假處分執行卷核閱屬實,查本 件聲請人既已撤回假處分之聲請並經本院撤銷執行命令在案,則該執行程序即屬 終結,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