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 請 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肆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二二七四號裁定確 定,其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 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進清 計算書(新台幣): 裁 判 費 用 九00元 送 達 郵 費 七八元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六八元 合 計 一0四六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