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六六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代 理 人 丘慶智 送達代收人 張素丹 相 對 人 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郎 右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相對人應繳納之維護費計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零柒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工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 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 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以自用自足為原則,由各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擬訂, 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者,應報請直轄巿或縣(巿)政府核定。污水處 理系統使用費之費率,得按各使用人排入之廢水量及水質,訂定差別級距。工業 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 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係其事業區域內之受益人,欠繳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之工業區維護費共計三個月,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三 百六十九元,合計一萬六仟一百零七元,業經聲請人定期催告,惟於期限屆滿後 ,相對人仍拒不給付,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提出九十年度應收帳款明細表、 催收函及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 四、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雅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