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5 日
- 原告乙○○
- 被告甲○○、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遷讓交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為向銀行辦理貸款,而將其所有坐落大村鄉○村段 第二一五之二號,地目建,面積一七八平方公尺、同段第二一五之三號,地目建 ,面積一九九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十分之二兩筆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大村鄉 南勢巷十一之五號鋼筋混凝造三層樓房所有權登記與原告名義,然後再以原告名 義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貸新臺幣(下同)四百五十六萬元,並 提供上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均經依法登記有案,雙方並訂有協議書。依雙方 所訂協議書之約定,系爭貸款之本息及違約金應由被告負責繳納,而被告如積欠 三期以上本息未繳納時,則應將房屋遷讓交付與原告處分。詎被告至九十年十一 月止,共積欠本息二十三萬零三百十五元,原告雖迭次催討,均無結果,是原告 自得基於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㈡被告因為以前有跳票過,銀行不要借款給他,所以被告將房屋、土地過戶給原告 ,由原告以房屋、土地去誠泰銀行貸款,貸款的錢就當作是原告幫被告蓋房子的 費用,房子由被告和其家人使用,原告沒有收取租金。 三、證據:提出信託登記協議書一件、存證信函及掛號函件收據影本各二件、建物登 記謄本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二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準備程序所為聲明及陳述: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 ㈠對協議書沒有意見。 ㈡目前房屋由我、奶奶、父親、母親四人使用。打算把房子賣掉,將貸款還清。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為向銀行辦理貸款,而將其所有坐落大 村鄉○村段第二一五之二號建面積一七八平方公尺、同段第二一五之三號建面積 一九九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十分之二兩筆土地,及地上建物即門牌大村鄉南勢巷 十一之五號鋼筋混凝造三層樓房所有權登記與原告名義,再以原告名義向訴外人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貸四百五十六萬元,並提供上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 保,雙方並訂有協議書。依雙方所訂協議書之約定,系爭貸款之本息及違約金應 由被告負責繳納,如被告積欠三期以上本息未繳納時,則應將房屋遷讓交付與原 告處分。詎被告至九十年十一月止,共積欠本息二十三萬零三百十五元,原告雖 迭次催討,均無結果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原告提出信託登記協議書、 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應認屬實。 三、按「信託人(即被告)原以本筆土地及房屋向誠泰銀行辦理貸款之本息及產生之 違約金,於信託期間,全由乙方(即被告)負責繳納,如積欠銀行三期以上應繳 之利息或本息時,受託人(即原告)為確保權益,經三十日後,不經催告得任意 處分系爭土地及房屋,償還銀行貸款,如有剩餘再交還乙方,乙方不得異議」; 又「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於信託時間內,或違反合約,應於接通知三個月內,騰 空房屋交付甲方處分所有權。」分別為兩造所簽訂之信託登記協議書第三條及特 別約定二所載明。本件被告既已積欠銀行三期以上利息未繳,復經原告於九十年 二月十九日及同年三月六日分別以員林郵局存證信函第八二號及第一一四號通知 被告依約騰空房屋,經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及同年三月七日收受,有掛號 函件收據影本二紙在卷可稽,至今已逾三個月,仍未遷讓交付系爭房屋予原告。 從而,原告依據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與原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林慧英 ~B 法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F0 ~T32 附表 ┌─────┬───┬─────┬──┬───────┬─────────┐ │ │建 物│ 基 地 │構造│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 │ │(平方公尺) │ │ │ │ │ │ ├─┬─┬─┬─┼──┬──────┤ │建 號│ │ │、 │地│二│三│共│構造│面 積 │ │ │ │ │ │面│ │ │ │、 │ │ │ │門 牌│ 坐 落 │用途│層│層│層│計│用途│(平方公尺)│ ├─────┼───┼─────┼──┼─┼─┼─┼─┼──┼──────┤ │彰化縣大村│彰化縣│彰化縣大村│鋼筋│六│五│五│一│電梯│ 十 │ │鄉○村段第│大村鄉○鄉○村段第│混凝│0│八│八│七│樓梯│ 一 │ │四五九建號│南勢巷│二一五之二│土造│.│.│.│六│間 │ . │ │ │十一之│地號 │三層│七│0│0│.│ │ 二 │ │ │五號 │ │樓房│六│五│五│八│ │ 0 │ │ │ │ │住家│ │ │ │六│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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