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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
展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乾
被告
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被告
東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蒼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若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有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展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以七十六年度整更(三)字第一號案件裁定准予重整並選派黃振乾、黃進財、陳信雄三人為重整人,此有該裁定影本一份附卷可據,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項規定,於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是本件原告起訴時僅列黃振乾一人為法定代理人,復未提出業經過半數重整人同意之證明,尚難認其為合法代理,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三日當庭裁定命於七日內補正原告之合法代理資格,迄今仍未見補正,揆諸首開法律規定,自應依法予以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進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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