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 原告
- 潮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金景山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