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潮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金景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金景山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景山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