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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齡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
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德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黃 齡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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