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 原告
- 寶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當事人給付工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折合銀圓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陸佰捌拾
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